4月14日消息(顏翊)今日,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表示,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行政執(zhí)法工作,深入推進依法行政,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(無線電管理局)起草了《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》,擬以部規(guī)范性文件適時印發(fā),并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意見稿》顯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《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按照不同違法行為和后果,將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中的原則性規(guī)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(zhí)法權限、裁量幅度等內容,細化量化為不予處罰、一般處罰和從嚴處罰三個裁量階次,具體為:
不予處罰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7個規(guī)定情形之一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
一般處罰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無線電管理行政管理秩序,尚未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。
從嚴處罰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無線電行管理政管理秩序,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有詐騙等特定行為的。
如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政處罰,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其他情形的不予處罰。一般處罰的措施包括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、或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、或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;而對于情節(jié)較為嚴重、需從嚴處罰的情形,則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,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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