魅族舉報網店售假但稱證據丟了,被判賠償網店店主41萬

原標題:魅族舉報網店售假但稱證據丟了,被判賠償網店店主41萬

日前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珠海市魅族通訊設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魅族通訊公司”)舉報網店售假一案,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作出二審判決。

天眼查公布的判決書內容顯示,張某在淘寶平臺上開設有一網店,主營多個品牌手機銷售業(yè)務。

2017年4月25日,魅族通訊公司向淘寶平臺投訴,稱從張某網店購買的“魅族MAX”、“魅藍NOTE5”、“魅藍5S”手機均為假冒商品,淘寶平臺隨后對張某網店進行了立即搜索屏蔽店鋪、立即禁止參加聚劃算活動、立即特種類目清退、立即搜索屏蔽店鋪及全部商品、立即刪除商品、立即限制發(fā)布商品持續(xù)336小時、立即限制發(fā)送站內信持續(xù)336小時、立即限制創(chuàng)建店鋪持續(xù)336小時(14天)、扣12分等處罰。

張某向淘寶平臺申訴未果后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魅族通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對“魅藍5s”的鑒定報告,認定該款手機為假貨,但未對其他兩部“魅族MAX”、“魅藍NOTE5”手機進行鑒定。同時,魅族通訊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供三部手機實物,理由是“當時做鑒定需要進行拆除,在各部門流轉之間丟失了?!?/p>

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淘寶平臺投訴張某售假的證據之一,是其所委托“黃先生”進行購買三款手機,但張某提交其與“黃先生”的錄音則顯示對方不認可曾購買過案涉手機。另外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簽署日期為“2016年4月20日”,但案涉手機的購買及張某投訴時間均為2017年4月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對此解釋是筆誤,但并未獲法院采信。

除此之外,法院還認為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在鑒定過程中并未對所鑒定的手機進行手機“串號”的記載,因此無法確定所鑒定手機為在張某店鋪購買。

基于魅族通訊設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等情況,一審法院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等規(guī)定,判決魅族通訊設備公司賠償因其投訴張某店鋪而導致張某營業(yè)利潤損失414442.26元的判決,同時承擔7546元案件受理費。

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上訴。

二審法院認為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購3款涉案手機但僅提供一款手機型號鑒定,且未記載該手機唯一識別串號,不能確認從張某網店購買;同時,鑒定報告出具日期早于手機購買日期,在形式上存在瑕疵;第三,該鑒定報告系由魅族通訊設備公司利益方魅族科技公司自行作出,本身的客觀公正性存疑。在此情況下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亦無法提供當時購買的三部手機,無法證明張某經營的店鋪存在銷售假貨等情形。因此認為魅族通訊設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,應予駁回。

對于魅族通訊設備公司在缺乏足夠證據情況下投訴張某店鋪,致使張某網店經營遭受多方影響,造成后者實際經營損失,二審法院認為“因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不能證明被投訴產品存在侵權的情形,其向淘寶網站投訴致使張旭正當的商業(yè)利益受損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”,因此認為魅族通訊設備公司理應賠償張某損失。
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有關條款規(guī)定,二審法院駁回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上訴,維持原判,并判決魅族通訊設備公司承擔754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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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4-21
魅族舉報網店售假但稱證據丟了,被判賠償網店店主41萬
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,魅族通訊設備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淘寶平臺投訴張某售假的證據之一,是其所委托“黃先生”進行購買三款手機,但張某提交其與“黃先生”的錄音則顯示對方不認可曾購買過案涉手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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